问题 | 探讨非法采石的处罚依据及其演变过程 |
释义 |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将受到严厉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规,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将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并可能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矿产资源是共有的,对非法采石造成严重破坏或擅自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将受到重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1、对无证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对越界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5、依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6、对破坏性采矿的,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7、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矿产资源是共有,对有非法采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或者是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必定受到重罚。其处罚都是依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 结语 对于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及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我国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规划矿区、擅自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行为,将依法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采出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对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等行为,还可能面临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违法开采行为不仅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可能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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