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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二手房买卖有哪些程序
释义
    成都二手房买卖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领取相关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2. 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3. 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4.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5. 进行房价的核价;6. 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7. 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并注意领取证回执。在整个流程中,需要注意办理贷款、继承
    法律分析
    成都二手房买卖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需要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
    2. 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
    3. 然后,需要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
    4. 接下来,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
    5. 接着,需要进行房价的核价,这是由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来评估的;
    6. 最后,需要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二、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成都二手房买卖流程及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双方需在房屋出售方或购房方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签订,并提交相关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
    2. 房屋评估:房屋买卖双方需要聘请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房屋的价格。
    3. 房屋过户: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完成房屋评估后,出售方和购房方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缴纳税费:房屋买卖双方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需按相应比例缴纳房屋交易税费。
    5.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果房屋有抵押,购房方需要到当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 房屋交接: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出售方和购房方需要进行房屋交接,并确保房屋无任何纠纷和瑕疵。
    7. 户口迁出:购房方需要将户口从原籍迁至购房地,以便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8. 房屋装修:购房方如有需要,可以在房屋过户后对房屋进行装修。
    以上为成都二手房买卖流程及所需资料的主要内容,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双方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尽量提前了解相关流程,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的纠纷和麻烦。
    结语
    成都二手房买卖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领取相关表格并填写相应的信息;接着,进行买卖双方的验人签字;然后,需要查档,检查房屋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的情况;接下来,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接着,需要进行房价的核价;然后,需要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最后,在完成以上工作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并注意领取证回执。买卖双方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卖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买方提供的身份证等。在整个流程中,需要注意细节,确保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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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