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 证据 不足的,按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三个阶段进行判定。侦查阶段,发现不符 犯罪嫌疑人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 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作起诉;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宣告判决前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撤回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