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经营的合伙人还保留劳动关系吗 |
释义 | 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提供劳务在劳动关系层面应如何界定,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认识。要厘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什么,其核心要件包括哪些。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为给付内容,归于用人单位支配和使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从属性(即人格、组织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其劳动价值的大小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其中尤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最核心的基准条件。就合伙企业而言,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全体合伙人财产共有、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对合伙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自不例外。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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