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让和收购的区别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份收购是指一个人收购另一个人拥有的公司股份。一般指未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收购方仅处于持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探索性多元化和战略投资的开始,或者是为了加强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如参与供应商以确保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和优惠价格,以及参与分销商以确保产品销售的顺利和贷款的及时收回。也有一些企业购买股票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者通过股票交易获利。股份转让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在完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方不再享有转让部分的股东权益,受让方享有转让部分的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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