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合同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具有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的双重属性。对于举证责任方,应当积极主动地收集、保全、提交证据;对于举证能力方,应当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推定或者调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方应当就能够获得的证据,尽力而为收集、提供,对于不能获得的证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供或者未能充分提供与之抵触的证据,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证据,但是该证据不能排除与事实不符的可能性时,由反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该证据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或者该当事人是否具有提供该证据的能力等因素,适当推定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