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消灭,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当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又比如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