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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差异
释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
    法律分析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是: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还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条件才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区别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在法律上存在着一些重要区别。要式合同是指按照法定形式要求进行签订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而不要式合同则是指不受法定形式要求限制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达成。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要式合同通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一旦违约,法律保护更加有力。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当发生争议时,往往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结语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生效要件上的不同。不要式合同只需满足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不要式合同的形式更加灵活,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然而,要式合同通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违约时法律保护更加有力。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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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