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近期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核。 2、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核(有公章或印章或办理人签章可加盖,否则不需加盖)。 3、自有房产的,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相关文件材料或记载个人信息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公共租赁房或拆迁回建协议或危旧房(改住房)协议(合同)等单位分房证明或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合同的小产权房或军区部队制发的军区房屋所有权证或军区房屋购房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复核。 4、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城区房产部门暂不采纳)的原件复核。 5、仍在经营期限内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证通证照)的,提供原件复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申领居住证可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6、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或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原件复核。 7、经设区市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社区村委)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材料。 9、凡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但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流动人口,可提供承诺实际居住已满半年的声明直接申领居住证。(须前往派出所办证窗口现场申领)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