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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金是否是涉外合同中的惯例条款?
释义
    法律分析:违约金在涉外合同中可作为一种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方式,但并非是固定的惯例条款。合同双方应自主协商,且违约金的数额应合理,并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违约金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增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合同履行时的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预估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合同双方应当就违约金的约定进行协商,合理确定数额,并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预估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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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