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应当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对方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合同即为解除。但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无法接受到通知的,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精神,适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