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协议签订前,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产品的相关条款、风险及不利后果,尤其是针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应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误导行为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应当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种类、保险计划的内容、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费率及费用、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拒绝承保的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效力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说明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免责范围、责任限制、理赔手续、理赔时效、理赔金额、投资风险等,告知危险等级、风险事项、重大条款的解释、投保人履行保险义务的要求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状况存在争议,该争论应当从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处理。” 因此,投保人可以参考以上法律依据,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要求保险公司对投资亏损的风险进行充分告知,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