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一、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权利人要合法享有物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存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此要件有如下几层意义: (1)权利人享有的须为物权。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3)权利人以享有物权为已足,是否实际占有物在所不向。 (4)权利人须为物之现时物权人。 2.须有妨害物权人对物支配之事实 (1)须有妨害之事实。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之妨害。 3.须妨害的出现非出于物权人之意愿 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4.有相对人的出现 妨害出现后,尚需有相对人,物权人始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特定之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若没有或找不到相对人,纵有物权之正常行使受有妨碍之事实,物权人也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