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缺结婚证可以离婚吗? |
释义 | 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欠缺结婚证能离婚,可以起诉离婚。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一、同居4年是否算结婚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同居的,则同居四年双方算结婚了,双方仍然是同居关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这种事实婚姻的认定并不考虑同居的年限。 二、对于事实婚姻是怎么认定的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三、事实婚姻由谁出具证明呢? 事实婚姻一般由当事人到村委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的单位开具相关的证明。根据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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