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执行费吗? |
释义 | 一、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交费用吗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由被执行一方交费。 接下来,我们看一看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具体承担方式: 第一,在申请之前的时候,申请执行人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直接带着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个人身份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填写申请执行书,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申请执行就行了。法院就会予以登记立案的。 第二,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比如说评估费、鉴定费等等,执行费用有可能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但是最终这是要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这点类似于诉讼费用。不过,由于现在都是在某宝、某东等网上进行拍卖,相当于给申请人节省了垫付拍卖费的环节,这个费用是非常高的。 第三,在执行到位以后,相应的执行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也就是说被执行人除了承担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外,还有额外的承担一笔执行的费用,这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个惩罚。 当然在有些执行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那么在执行和解当中会对执行费用有一个约定的分配,如果说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了这些费用,那么当然就是按照约定来处理了。 二、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准确住址和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机构组织代码;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有关规定来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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