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如何计算 |
释义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一、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司法实践中,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在立案时,出于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000-10000元左右,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一旦通知让原告补交,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离婚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判决离婚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 道理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有哪些 (一)受伤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有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注意事项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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