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重疾险赔付,需证明嗜血细胞症属于既往病史。保险合同中若未约定嗜血细胞症属于豁免责任,则应按合同约定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除外责任的,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明确同意,否则保险人不得免除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人不得以虚假的理由拒绝承保,不得以违法的方式提高保险费率、附加费用、克扣保险金、拖延赔偿或者拒绝赔偿。 3.《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合同法》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总之,保险公司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嗜血细胞症为除外责任,并且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嗜血细胞症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重疾险的赔付。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者告知属实,则应按合同约定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