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被申请人无近亲属谁是代理人 |
释义 | 1、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按以下情形确定代理人: (1)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2)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一、监护人身份类型是什么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如下: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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