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哪些人事争议 |
释义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范围及仲裁原则:适用于公务员、聘任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等的人事争议。仲裁原则包括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调解及时处理、当事人平等等基本原则,以及独立办案、合议、回避等特有原则。 法律分析 一、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哪些人事争议 1、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以下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活动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结语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多个领域。仲裁活动需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及时、当事人平等等原则。独立办案、合议讨论和回避利益关系等特有原则也应被遵守。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助于确保人事争议的公正处理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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