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受理后的流程为:1、裁定书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或债务人,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5、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破产清算。破产受理后公司行为及其诉讼执行活动均受到影响:1、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继续进行;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