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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一方提起诉讼解除关系要提交证据吗
释义
    律师分析:
    需要提交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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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4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