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一、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二、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法律依据: 《大连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公安、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审、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收容禁养犬、无证犬;组织人员捕捉流浪犬、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犬类留检所,建立养犬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督管理;组织动物诊疗单位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登记、发放犬只免疫证;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寄养、展评及诊疗单位进行兽医卫生要求及资格方面的审核;负责查处未持有检疫证明进行经营的行为和未对饲养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