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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复议复核程序规定
释义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受理后不应再退回公安机关的情况有哪些呢?
    1.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 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机关规定”第34条)。
    2.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 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3.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 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4.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 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5.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检察院复议复核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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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5: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