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什么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 |
释义 | 一、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解除聘任合同一定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任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机关因前款第(2)、(3)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1)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4)除《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外,其他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约定工作职责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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