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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颁发离婚证要经过哪些程序
释义
    法律分析:一、离婚证办理是,在民政局要走的程序主要有: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证据;3法院受理;5、开庭;6、判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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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