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体现在哪里? 倾向性间接证据是一种“非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证据,是指鉴定人员接受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提请鉴定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后,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未能予以肯定或否定,只是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倾向性看法”的一种间接证据。倾向性的间接证据是一种“未置可否”的不确定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并未达到证据要求的标准。 因此,虽然倾向性的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判断和讨论,而且,这种倾向性的间接证据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作为参考意见使用等等。但由于其最终没有形成一种确定性结论,因此,并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要件之一的证据能力,导致了其对证明案件事实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丧失了间接证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应有的最基本的但也是最重要的功能。 二、间接证据的应用原则包括哪些?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三、应用间接证据的时候,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