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偿转让股权公司是否免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一般是免责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合同中存在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一、合同免责条款哪些是无效的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类型: 1、免责条款显失公平; 2、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 3、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不合理加重对方义务或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6、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那些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三)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四)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三、合同里的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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