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竣工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纳税申报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批准文件; (二)立项报告; (三)项目的预、概算;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每个月份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第五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分期取得转让收入的,应在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7日内进行纳税申报。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纳税人转让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 (三)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合同和结算资料;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土地增值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