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集体审议的方式如下: 1、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业务; 3、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证券监管工作经验; 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