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我国办理离婚,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华侨、港、澳同胞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国外办理离婚,在国内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衍生问题: 什么样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其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所以我国公民同其他国籍或无国籍人缔结的婚姻一般均属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关系的处理通常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