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质量问题未交房物业谁承担 |
释义 |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的问题,与物业无关。物业可以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同时也可以向开发商反应情况并要求解决房屋的质量问题。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一、如何才能拒交物业费 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是: 1、没有签合同 购房者在买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需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没签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也可不交物业费。 2、违规收取物业费 违规收费的情况在我国各种交易市场都是很常见的现象,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的乱象屡见不鲜,而业主们多是忍气吞声。其实,如果出现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业主完全可以拒交超标的物业费。一般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都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或业主同意,自行增加服务项目,那么业主完全可以拒交服务费用。 3、未经同意而增加服务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相关合同进行彼此约束的,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就增加服务内容,并要求多收取费用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业主也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4、延期交房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给购房者的时候,如果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对于物业公司所规定的物业费的多少,物业公司必须获得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如果物业公司未获批准,业主可不必交物业费,因此业主在交物业费时可要求物业公司出示这些文件来查询是否应该交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有权扣押业主钥匙吗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虽有联系,但非同一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商品房交房验收注意事项 1、注意一:收房注意房款约定房款如何结算,何时交房应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明,一般商品房都是等房款结清才能交房的。若是买房人在约定时间没有结清房款,开发商也有权将交房时间推后。2、注意二:物业费不能乱目前新建小区的物业都是有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管的,而且双方之间会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买房者签署购房合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并且在购房合同中写上约定的物业费相关事项。这样即使收房时物业费上涨,买房人也可以凭借此条款向开发商讨说法。3、注意三:物业费可以按月交在交了房款之后,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会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并且一收可能就是一年的,不然不给钥匙。这个问题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不可一次性预收一年或多年的物业费,物业费需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算,多可预收半年的物业费。4、注意四:缴纳契税签协议契税的缴纳问题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开发商会要求业主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就不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原因是开发商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要为按揭业主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而业主不愿缴纳此项费用的原因多是怕开发商没有上交挪用了。对此问题,解决办法很简单,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好双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约束对方即可。5、注意五:先验房再办理手续现在很多开发商都会先让业主交完费、办完手续再去验房,这是一种违规的做法。业主有权要求先验房再收房,验房发现任何问题都可以写在验房单上,要求开发商签收并予以解决。这样就不怕开发商逃避责任了,也就不会产生以后因房屋质量不过关而产生纠纷。6、注意六:建议业主集体收楼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可以和其他购买此楼盘房屋的业主一起收房,以免自己什么都不懂被开发商忽悠。而且在人数足够多的时候,大家还可以凑钱请个律师指导收房,不但掩去自身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还能让开发商重视起来。7、注意七:遇配套问题先收房房屋质量问题分轻重,开发商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若是房子主题质量有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若是房子只是掉灰、有细微的裂缝,那么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若是房子的配套设施或是空气质量不过关,那么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先收房,然后开发商予以解决这些问题。8、注意八:买房尽快收房有些业主买房并不是为了自己住,而是要租出去赚租金。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买到房子有一些小小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先算一下,是损失的租金多还是损失的修补费用多,若是租金损失远大于后者,那么可以先收房租出去,再找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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