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吗? |
释义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一)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二)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四)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五)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六)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七)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是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不可以上诉和提出诉讼申请的,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人。 一、股东资格纠纷第三人上诉可以吗 股东资格纠纷第三人上诉是可以的,但再审的民事案件,如果是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可以上诉;如果是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的,第三人就不能上诉了。按照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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