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听证结束后,对再审申请如何处理? |
释义 |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对再审申请可作出下列处理: 1、原裁判正确,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予驳回; 2、原裁判正确或无重大差错,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自行和解的,应制作和解笔录,由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3、原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的,合议庭应向分管院长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原审案件中止执行及提起再审; 4、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应及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批准,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处理。 一、执行异议之诉从审理到出判决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从审理到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6个月内结案。 执行异议之诉意义: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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