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解除 工伤 职工 劳动合同 如下: 从您说的情况来看,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 伤残 ,属于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上述规定,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不好与您 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 终止劳动合同 的,或者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您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助金额均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6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