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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1、该类案件一律使用判决结案,并且不得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以书面审查为主,开庭审理为辅。这种案件大部分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仅仅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包括其近亲属,甚至是基层组织,并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适用相互质证,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3、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撤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该类案件不准许撤诉是为了制止不法状态的继续存在,所以申请人不到庭的时候不能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基于上述的理由,笔者认为对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更为合适。
    一、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哪些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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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