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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安置房买卖时应注意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买卖二手安置房的注意事项是:注意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不要一次性付全款,注意资金安全;签订买卖合同注意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要求共有人签名;注意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一、二手房交易有哪些风险与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
    1.卖方必须保证产权证的真实性;
    2.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3.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
    4.写明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二手房风险防范措施有:
    1.作为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件,并到登记机关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2.作为出卖人,应对买受人的支付能力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判断;
    3.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首先委托信誉良好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4.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详尽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合同注意事项:1、房屋产权,例如,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2、明确交易价格和税费由谁承担;3、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4、明确约定转让时间;5、物业交付应明确,水、电、气、物业、采暖等费用的交付时间在合同中约定;6、有户口需要搬迁的,应当明确搬迁时间,未及时搬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三、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怎么交易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般不能交易。
    1、房产证是对该房拥有所有权的证明;
    2、没房产证的房子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其买卖属于无权处分,不能依法登记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没有房产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刚刚交了首付款,但是还没有来办按揭
    房屋买卖的双方就可以直接去到开发商那里来办理合同的转让,就是需要跟开发商来商量好,跟买方要重新签订另外的一份购房合同,并且将老的购房合同及时收回即可。然后房屋买方将房子首付款支付给卖方就可以了。接下来的事情就跟购买新房一样,到房管局去备案就写买方的名字就可以了,银行的按揭也是买方他们去办理即可,房产证下来之后就直接是写的买方的名字了。
    2、正在还房贷,还没有交房
    方式一:直接更名
    流程:
    (1)卖方将银行的贷款还清;
    (2)卖方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
    (3)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
    (4)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
    注意事项:
    (1)房子必须还清银行贷款
    (2)更名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
    (3)买方不能再按揭了,必须全款购买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手续比较简单,且整个过程没有税费。缺点是不能按揭,且中间有大量的空白期,风险比较大。
    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讲,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此,法律上对这种交易行为是不保护的,出了什么问题都只能自己兜着。
    方式二:双方约定等房产证下来再过户
    这种方式就属于二手房买卖了,因此要缴纳的税费也是比较多。
    包括:
    个人所得税:总房款的1%
    契税:90平米以下的为总房款的1%;90平~140平米的为总房款的1.5%;140平米以上的为总房款的3%。(均为首套房)
    (契税要交两次,一次是卖方本人办理房产证时缴纳,一次是买方办理新房产证时缴纳)
    营业税:5.55%
    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能及时过户,风险较低;缺点是
    税费较高,且时间成本比较长。
    注意事项
    (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时风险比较大,买方和卖方都应谨慎。
    (2)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一定要卖(买)没拿到房产证的房子,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详细了解,明确房产证何时能拿到,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
    (3)对买方来讲,降低风险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
    (4)房价会有波动,买卖双方应约定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波动较大时,一方违约。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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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