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行政诉讼状具有哪些特点 1、起因的单一性。行政起诉引起争议的对象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起诉权的专属性。起诉人,即原告是专指受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提出起诉。 3、起诉程序的规范性。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种是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外行政诉讼具体有哪些特点 (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第三人如何参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如何追加行政诉讼第三人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追加第三人的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法院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将起诉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如何列明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该内容由 王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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