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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规定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才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结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这说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刑事审判结果已经有了实际操作根据。实践中,只要被告人或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就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一点也渐成司法共识。虽然,承担民事调解结果与承受刑罚处罚是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必须同时面对的后果,两种后果应是并列的,不存在互为因果或互为参照的关系,但司法实践的认同,实际上赋予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强大的生命力,使其在结束民事诉讼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刑事审判结果的特性。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把“被告人事先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因此,在整个调解进程中充斥“交易”的思想:第一,处于劣势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往往希望用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刑罚,甚至多出钱来换取被害人作出对其有利的证词,还有的甚至直接要求法院作出从轻判决承诺后才愿意调解并履行赔偿协议。第二,被害人也会利用有利地位和条件在调解时讨价还价,如果被告人多赔偿或尽快赔偿,便愿意主动向法院要求从轻处理,否则,便多方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严惩。第三,从法院角度考虑,在重大案件审理上,也愿意极力促成双方调解成功。一般说来,如果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刑事审理压力减少,被告人通常不会上诉,案件就不会改判和发回重审,也不会出现信访事件。法院有时会以从轻判决为条件进行交易,诱导双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这种“交易”更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妥协的价值。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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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