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标后,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积极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持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支付收据(如有)、投标保证金支付收据(以上均为原件)到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出具退还保证金通知书,然后持上述材料到财务部会计部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