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以合同前未告知的情形为由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同时,保险人申报赔偿时,被保险人有证明其权利的责任。对于重疾险拒赔,被保险人需提供充足的医学资料证明所患疾病与合同约定的疾病一致,并且该疾病已经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存在。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以合同前未告知的情形为由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负有证明其权利的责任。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事实存在的,对方否认没有证据的,应当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被保险人在申报重疾险赔偿时,需要提供详细的医学资料证明所患疾病与合同约定的疾病一致,并且该疾病已经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存在。同时,保险人不得以合同前未告知的情形为由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