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诉讼对方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如果对方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