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动产登记职责是: (一)依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不动产予以登记,在登记前,有义务对登记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为不动产权利人; (二)妥善管理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同时对登记申请人发放权属证书; (三)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登记进行更正,以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