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回国人员隔离新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觉配合隔离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探访或自行外出离人员相互间不得串门、聚集。 2.自觉配合管理人员进行每日两次体温监测、配合医护人员采集样品或其他检查。 3.开展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胸闷、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眼睛红肿疼痛等症状要第一时间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检查、转移、治疗等工作。 4.生活中马桶冲水前要盖上马桶盖,保持卫生间水封地漏有水。 5.生活垃圾按要求投放制定垃圾收集容器,每日由隔离管理人员收集处置。 6.使用集中隔离点消费物品或损坏物品需照价赔偿。 7.注意自我心理调节,在房间内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适量运动,可利用上网、看书、与亲友视频聊天等方式调节心情娱乐。 8.隔离期间住宿和餐饮等费用须按照当地管理部门要求支付。 9.隔离期满无异常症状且经检测未感染新冠病毒者,管理人员将给予“解除医学观察通知书”,予解除隔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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