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2、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3、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4、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5、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6、债务人资产情况; 7、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在实践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会计报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5)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提交有关批准文件;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经所有权人同意或企业权力机关决议,可提出破产申请,同时应提交相应批准文件;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破产法特别规定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种规定也带有短期性和中国特色。如果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完善的话,破产法不需要规定此类条文。 三、《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