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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是否可以修改上诉请求?
释义
    二审不能变更上诉请求,否则违反终审制原则。上诉时间限在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十日内。上诉状应包括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案号、请求和理由,并提供副本。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二审法院应审查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双方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法律分析
    一、二审能否变更上诉请求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若二审对其进行审理,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
    二、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的时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人递交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结语
    二审不得变更诉讼请求,若违反则违反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状需包括当事人信息、原审法院及案由等,副本需提供给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未提出不影响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审查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一并裁判,否则告知另行起诉。以上为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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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