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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后如何送达?
释义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将法律文书留在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3)登记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邮寄送达。
    (4)送达公告。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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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4: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