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营业执照名字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