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章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章,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章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这是试用期薪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