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接管?在什么情况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
释义 | 对于保险公司实行接管,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派接管组织直接接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接管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监管措施。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一般不采用接管的方式,只有当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的,经责令改正和整顿无效,不接管不足以扭转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被接管债务怎么办 企业被接管债务由接管一方负责。接管是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由法院指定管理热进行接受并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过程。接管方是法院所指定的清算组。接管方也只是管理,不负责经营,按照破产债务偿还顺序进行。其顺序是人民法院破产清算的费用、企业破产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收和破产债权。 二、保险公司设立对股东的条件有什么限制 对于股东的资格和条件,一般公司并无限制,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则完全不同,尤其是对保险公司的控制股东。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所谓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了控制程度或者能够以投资、业务往来、资金融通等各种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 法律依据: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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