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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同时签两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释义
    《劳动法》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合同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一、工人受伤协议书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就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书的。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订立劳动合同,那里劳动者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关系开始时间如何确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2、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单位工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3、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其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确定用人单位用工日期以及应当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应与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确定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用工之日即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履行其他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试用期不签合同辞职有钱吗
    试用期内没签合同离职应该发放工资。只要劳动者在单位上班,实际上就确认了雇佣关系,无论是否已签订合同,实际上都已经有雇佣关系的事实,需要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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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10:27